【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1日 |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1日 |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德国甜菜粕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附件
进口德国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输华甜菜粕(Dried sugar beet pulp pellets)是指在由德国境内种植的甜菜经制糖工艺提取糖分之后的残余物制成的副产品,包括添加糖蜜和未添加糖蜜的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甜菜粕生产加工企业应由德国官方主管部门检查或审查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并经GACC评估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如有必要,GACC将派遣专家到德国进行现场检查。获准向中国出口甜菜粕的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甜菜粕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3.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4.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5.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6.菟丝子属Cuscuta spp.;
7.列当属Orobanche cernua、Orobanche crenata、Orobanche cumana、Orobanche minor。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输华甜菜粕应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避免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被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输华甜菜粕允许散装运输,用于运输甜菜粕的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如果袋装运输,包装袋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3.每批输华甜菜粕的包装袋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等溯源信息,并标明“德国甜菜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如果是散装运输,则须在发货单中提供相关信息。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德国官方主管部门应在出口前对输华甜菜粕实施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2.每批输华甜菜粕应随附德国植物卫生主管部门(NPPO)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shipment is accord with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dried sugar beet pulp pellets from Germany to China between GACC and BMEL, free from phytosanitary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运输工具名称(散装运输时)等信息;如输出前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德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甜菜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输华甜菜粕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无德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三点要求的,作整改、退运或销毁处理。
(六)发现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