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5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4月14日 |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5日 |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有效期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14日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