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10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1日 | 【实施日期】2020年9月11日 |
【法律类别】进出口食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如下: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