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0-10-15 22:46:41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3591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20年10月14日
【法律类别】反补贴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10月13日与美国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聚氯乙烯的合计产量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美国政府的补贴,美国聚氯乙烯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106项。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10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氯乙烯。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PVC)。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聚氯乙烯纯粉,主要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是指由聚乙烯单体在引发剂的作用下聚合形成。平均聚合度在700-1300,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0-0.62g/ml,颗粒直径在100-190μm,增塑剂吸收(吸油率)14-32g/100gpvc。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指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链增长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平均聚合度在1700以上(K值77以上、VN在155ml/g以上),又称为超高分子量聚氯乙烯。其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1-0.6g/ml,颗粒直径在120-190μm,增塑剂吸收大于32g/100gpvc。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含有双烯或多烯的交联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凝胶含量一般在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800-4000,其外观为白色粉末。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109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美国聚氯乙烯产业(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106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立案前磋商中美国政府提出的主张,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美国联邦政府项目。

1. 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

2. 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

3. 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

4. 按固定比例计提固体化石燃料的矿源折耗

5. 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

6. 煤炭权利金适用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7. 抵减三次采油费用

8. 对因油气资产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亏损”的特殊税务处理

9. “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

10. “边际井”享受的税收抵免

11. 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

12. 免除从焦油砂中提炼出的原油的消费税

13. 有益使用燃料可免除权利金

14. 燃烧和排放天然气免收权利金

15. 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

16. 太阳能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二)美国地方政府项目。

17. 阿拉斯加州Cook Inlet 地区钻井平台权利金减免

18. 阿拉斯加州Small Cook Inlet 地区的权利金减免

19. 阿拉斯加州Ooguruk 地区的权利金优惠

20. 阿拉斯加州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

21. 阿拉斯加州储气设施抵免

22. 阿拉斯加州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

23. 阿拉斯加州天然气勘探开发抵免

24. 阿拉斯加州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

25. 阿拉斯加州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

26. 阿拉斯加州无形钻井费用的财产税免除

27. 阿拉斯加州州内炼油厂税收抵免

28. 阿拉斯加州资本性支出抵免

29. 阿拉斯加州小生产者和新地区的油气开发费用抵免

30. 阿拉斯加州油气勘探费用的抵免

31. 加利福尼亚州按比例计提矿产和其他资源折耗

32. 科罗拉多州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

33. 科罗拉多州从价的油气开采税抵免

34. 科罗拉多州与“影响援助”相关的开采税抵免

35. 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

36. 科罗拉多州新油页岩设施的开采税减免

37. 科罗拉多州低产油页岩生产的开采税免除

38. 科罗拉多州油气工人的职业税免除

39. 科罗拉多州矿业资产减值计算财产税

40. 路易斯安那州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

41. 路易斯安那州油田道路免征营业税

42. 路易斯安那州钻机免征营业税

43. 路易斯安那州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

44. 路易斯安那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

45. 路易斯安那州水平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

46. 路易斯安那州闲置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

47. 路易斯安那州深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

48. 路易斯安那州新探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

49. 路易斯安那州低压油井开采税优惠

50. 路易斯安那州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

51. 路易斯安那州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

52.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水平井石油的开采税

53.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闲置井石油的开采税

54.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深井石油的开采税

55.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新探井石油的开采税

56.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三次石油的开采税

57. 路易斯安那州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

58. 路易斯安那州低产井石油的开采税优惠

59.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燃烧或排放天然气的开采税

60.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现场作业用天然气的开采税

61.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生产炭黑用天然气的开采税

62. 北达科他州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

63. 北达科他州Bakken 和 Three Forks 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

64. 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税

65. 北达科他州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

66. 北达科他州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

67. 俄克拉荷马州3D 地震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68. 俄克拉荷马州经济风险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69. 俄克拉荷马州政府拥有的油气公司的总产量税免税

70. 俄克拉荷马州天然气营销费用抵减总产量税

71. 俄克拉荷马州免征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

72. 俄克拉荷马州以降硫支出扣减应纳税收入

73. 俄克拉荷马州当期抵减新炼油厂的全部投资

74. 俄克拉荷马州小企业资本公司和农村小企业资本公司可抵免总产量税及消费税

75. 俄克拉荷马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

76. 俄克拉荷马州提高石油采收率扣减

77. 俄克拉荷马州水平钻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78. 俄克拉荷马州复产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79. 俄克拉荷马州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

80. 俄克拉荷马州深井和超深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81. 俄克拉荷马州新探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82. 宾夕法尼亚州免征资源租赁的不动产转让税

83. 德克萨斯州免征油气设备的营业税

84. 德克萨斯州免征油气开采税

85. 西弗吉尼亚州免征油气井的开采税

86. 西弗吉尼亚州免征煤层气井的开采税

87. 怀俄明州低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88. 怀俄明州三次采油的开采税优惠

89. 怀俄明州油气井投产后两年部分免征开采税

90. 怀俄明州大修井的开采税优惠

91. 怀俄明州复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92. 怀俄明州免征火炬气的开采税

93. 怀俄明州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

94. 怀俄明州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

95. 怀俄明州三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

96. 怀俄明州研发费用抵免开采税

97. 德克萨斯州地方政府法典规定的经济发展激励措施

98. 德克萨斯州经济发展法规定的补贴项目

99. 德克萨斯州自由港区免税政策

100. 德克萨斯州制造业免税政策

101. 德克萨斯州技能培训基金

102. 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政策

103. 路易斯安那州优质就业机会政策

104. 路易斯安那州企业区就业政策

105. 路易斯安那州研究和发展税收抵免政策

106. 路易斯安那州自由裁量的激励措施

四、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五、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利害关系国政府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聚氯乙烯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聚氯乙烯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聚氯乙烯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聚氯乙烯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申请调查产品情况、产业情况、管理架构和政策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八、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0年10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1年10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4月14日。

十一、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85093415、65197578

传真:0086-10-65198415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聚氯乙烯反补贴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附件2:聚氯乙烯反补贴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

附件3:聚氯乙烯反补贴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