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4号)
发布时间/2020-12-22 20:3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00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令第244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法律类别】海关通关综合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令第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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