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20〕3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税委会〔2020〕3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
为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2021 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附表 1)。
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 3 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 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附表 3)。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 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到位的协定税率外,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下调,其中,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附表 7)。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1年1月1 日起,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附表 3、7)。
3.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4. 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继续实施现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附表 4)。
三、调整税则税目及注释
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目、注释进行调整(附表 5、6)。经调整后,2021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80个。
四、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1 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 出口商品税率表
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6. 进出口税则注释调整表
7. 进一步降税的相关协定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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