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7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6 19: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8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7

【发布日期】2020年226

【实施日期】2020年226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7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玉米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塞尔维亚玉米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进口塞尔维亚玉米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玉米(Zea mays L.),是指产自塞尔维亚,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塞尔维亚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2.甘蔗花叶病毒Sugarcane mosaic virus

3.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4.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

5.粉呲虫Liposcelis bostrychophila

6.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

7.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8.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

9.田蓟Cirsium arvense (L.)Scop.

10.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11.刺苍耳Xanthium spinosum L.

12.意大利苍耳 Xanthium italicum Moretti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塞尔维亚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简称“MAFWM”)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二)注册登记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MAFWM应提前向GACC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

(三)加工储运要求。

MAFWM应监督企业在输华玉米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使其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四)产品要求。

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别是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MAFWM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应在出口前或者运输途中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maize from Serbia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Forestry and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玉米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玉米应在GACC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应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截获第四条以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GACC将暂停塞尔维亚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玉米进口,直到GACC确认MAFWM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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