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1号(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3 20:5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3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21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3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1号

(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烟叶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3日

附件

 

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经过调制、打叶和复烤加工后的烤烟烟叶(以下简称“烟叶”),学名Nicotiana tabacum,英文名Tobacco leaves。

三、允许的产地

保加利亚烟叶产区。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烟草霜霉病菌Peronospora hyoscyami f.sp. tabacina

2.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3.列当属Orobanche L.

五、出口前要求

(一)田间管理。

1.代表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的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须在苗床实施针对烟草霜霉病菌的预防措施,从移植到收获期间对烟草霜霉病菌进行调查、监测,确保输华烟叶不带烟草霜霉病菌。如确认是烟草霜霉病菌,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降低该病的影响;如发现烟草霜霉病菌卵孢子,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应立即通知海关总署,并暂停相关产区的烟叶输华。

2.输华烟叶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使用中国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须在烟草产区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按照国际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农业顾问委员会提出的残留量指南,指导烟草种植者合理、科学使用农药,所使用的农药都应经官方注册登记。

3.应海关总署要求,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将向海关总署提供当年烟草霜霉病的监测调查报告和防控措施记录,以及所使用农药的名录及用药情况。

(二)加工过程管理。

输华烟叶的种植、收获、加工、储运应在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监督下进行,确保不带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及土壤,并防止混入其他国家的烟叶。

如果发现烟草甲Lasioderma serricome等活虫,须对货物采取熏蒸处理措施。

如发现假高粱、列当属等杂草籽,应采取有效清除措施。

(三)包装要求。

1.输往中国的烟叶应用专用包装箱密封包装,以保持货物的完整性。包装箱上标明如下信息:烟叶类型、等级、产地、收获年份、加工厂、批次编号及合同编号。

2.烟叶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3.装运烟叶的集装箱应干净、卫生,不带土壤和其他外源物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及产地预检。

1.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应在出口前对输华烟叶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应对农药和重金属残留量进行检测。如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超标的烟叶,则不得出口到中国。

3.海关总署将在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配合下,赴保加利亚对拟输华烟叶实施预检。经预检合格的烟叶,方可签署贸易合同,允许输往中国。

如发现烟草霜霉病菌卵孢子,相关货物和/或特定产区的烟叶将立即被暂停出口到中国。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将开展调查,根据查明的原因,提出和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海关总署。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烟叶,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BATCH OF TOBACCO LEAV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OBACCO LEAVES FROM BULGARIA TO CHINA. IT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TO CHINA.”(本批烟叶符合保加利亚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烟叶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烟叶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3.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4.核查货证是否相符以及烟叶是否进行过预检。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烟叶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果发现烟草霜霉病菌卵孢子或有活性的孢子囊、菌丝,该批烟叶将被退回或作销毁处理,海关总署将立即暂停从保加利亚或相关出口商进口烟叶。

2.如果发现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该批烟叶将被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双方将开展联合调查,根据查明的原因,提出和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4.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回顾性审查

(一)根据需要,在与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协商下,海关总署将派检疫官员赴保加利亚进行回顾性实地考察。

(二)海关总署将根据保加利亚烟叶疫情发生情况及截获等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商议重新确认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应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