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2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4 22:02: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13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21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3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2号

(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甜菜粕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塞尔维亚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3日

附件 

进口塞尔维亚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输华甜菜粕(Pellet Beet Pulp),是指在塞尔维亚境内种植的甜菜,经清洗、切割、压榨、干燥、造粒等工艺分离糖后的残余物制成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甜菜粕生产加工企业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简称“MAFWM”)考核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并经GACC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并进行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甜菜霜霉病菌 Peronospora farinosa Fries f.sp. betae Byford

3.甜菜胞囊线虫 Heterodera schachtii Schmidt

4.豚草(属)Ambrosia spp.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或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MAFWM应对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甜菜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加工后的输华甜菜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受到二次污染。

4.输华甜菜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5. 装载输华甜菜粕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内(如散装船运)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 “塞尔维亚甜菜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甜菜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MAFWM检验检疫合格的甜菜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甜菜粕应随附由MAFWM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ellet beet pulp from Serbia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车厢)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如出口前或运输途中作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甜菜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输华甜菜粕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五点要求,作整改、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MAFWM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企业甜菜粕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