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3-25 15:5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30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法律类别】中国-非洲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2021年5月1日起生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3号

按照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有关承诺,根据我国与贝宁共和国换文情况,自2021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税委会公告〔2020〕11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097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84个税目,共计8281个税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 标签:
  • 贝宁
  • 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