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6号 |
【发布日期】2021年3月26日 | 【实施日期】2021年3月28日 |
【法律类别】反倾销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1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1年3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含跨境电商)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再除以(1-消费税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分别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 1. 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
2.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