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04-09 23:11: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2137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21〕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 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及委托进口单位由卫生健康委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