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2日 | 【实施日期】2021年6月12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2021年6月12日起生效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