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 【发文字号】税管函(2006)174号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 |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 |
【法律类别】农产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进口棉花适用关税税率的问题通知
税管函(2006)174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进出口税则调整问题的公告》(公告[2005]64号)发布以后,一些海关反映进口棉花适用税率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中难以掌握。根据各关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对配额内进口的棉花(税号5201000010),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后按1%的税率征收关税。
二、对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5201000080),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出具的“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后,按2005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滑准税计算公式确定适用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三、对于加工贸易项下以上述方式进口棉花,备案时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前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对于需实行台账保证金实转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本通知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征税台账保证金。如因特殊情况内销时,按照本通知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