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
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1 |
1806.20 |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 |
1806.31 |
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 |
1806.32 |
不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 |
1806.90 |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