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4 11: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79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21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21年7月1日
【法律类别】内地与港、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1年7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1806.20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

1806.31

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

1806.32

不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标签:
  • CEPA
  • 原产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