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2021年第4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8日 | 【实施日期】2021年9月1日 |
【法律类别】完税价格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2021年9月1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六、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
备案海关: 备案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码 |
原产地 |
|||||
规格型号 |
申报海关 |
进境关别 |
|||||
合同协议号 |
签约日期 |
监管方式 |
|||||
合同协议数量 |
数量单位 |
成交方式 |
|||||
进口企业名称 |
企业编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人手机 |
合同执行期 |
日期至日期 |
||||
合同买方 |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
||||||
合同卖方 |
|||||||
定价方式 |
A定价公式/B成分含量/ C数量/D其他 |
定价公式 |
|||||
定价方式说明 |
|||||||
作价基础 |
计价期 |
结算期 |
|||||
贴水(+/-) |
贴水币制 |
贴水计量单位 |
|||||
佣金 |
折扣 |
% |
|||||
其他费用 |
|||||||
附件 |
|||||||
兹申明对本备案表各项填报内容及随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 |||||||
备案地海关 意见 |
说明:
备案海关: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定价方式:根据合同情况可以选择“A”或“B”或“C”或“D”表单,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A:定价公式,B:成分含量,C:数量,D:其他。支持同时选择多个选项。
定价公式:约定的定价公式。
作价基础:约定的定价公式所参考的价格指数。必填项。需要手工填写指数名称,如无可以填报“无”。
计价期:定价公式中选定作价标准的日期。必填项。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月均价”、“其他”。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和“月均价”的,需要手工填写具体时间;选择“其他”的,可以用文字描述作价日期(如提单日当月均价)。
结算期:确定结算价格的时间。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佣金:买方为进口货物支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如有,填写具体数值或百分比例。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折扣:指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折让。如有,填写具体数字(数字形式)。注意填写的是扣减比例,比如打9折,应当填写10%,系统显示百分号,只需要填入“10”。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其他费用:如管理费、转月费等。选填项。
附件:上传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
附件2
报关单填制要求
在“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和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
一、公式定价确认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根据本公告规定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公式定价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是”。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二、暂定价格确认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是”;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三、公式定价备案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在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是”的,应当按如下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一)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
(二)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一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如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货物,则填写“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
(三)各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符或其他无关字符,非汉字字符用半角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