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 【发文字号】令2021年第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7月23日 | 【实施日期】2021年7月26日 |
【法律类别】服务贸易 |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商务部令202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3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1年7月23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pdf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说明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 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 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负面清单。
三、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年版)》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六、《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年版)》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