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6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26日 | 【实施日期】2021年8月26日 |
【法律类别】中国-中亚西亚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生产的新鲜李子,经挑选、清洗、浸泡、烘干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干果。
三、生产企业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经中方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地中海粉螟Anagasta kuechniella、拱殖嗜渣螨Chortoglyphus arcuatus、黄曲霉菌Aspergillus flavus、黑曲菌Aspergillus niger、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三)不得带有活虫、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四)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和高温杀虫等防治措施,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应对每批输华李子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用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包装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必须用符合中方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和可以识别的品名、产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或其注册号等英文信息。
八、运输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李子干装载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检查,并进行除虫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输华李子干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
九、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