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文物类展品监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文物博发〔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1-08-19 09:45:00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站   浏览/1814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文物博发〔2021〕26号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9日
【法律类别】文化产品、文物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文物局关于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文物类展品监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文物博发〔2021〕26号

 

为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促进海外中国文物回流,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了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文物类展品监管和便利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入驻审核,优化进境审核登记

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的文物类展品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向上海海关、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以下简称上海管理处)提出申请,上海管理处派员入驻现场,办理审核、登记手续。以保税展示形式参展的文物类展品,由上海管理处在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二、延长期限,便利展品展后处置

暂时进境的文物类展品一般应当在6个月期限内复运出境。暂时进境的文物类展品在进口博览会结束后,如需转入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存储的,应当办理海关相关手续。申请复出境的,由上海管理处审核查验,对查验无误的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文物类展品,国家文物局授权上海管理处受理并批准延期。

三、销展常态化,扩大展会溢出效应

对于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文物类展品,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境手续,由境内合法文物经营主体作为代理商进行销售,并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物类展品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不少于三年的公益性展示服务。申请出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按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国家文物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