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5号(关于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间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0 23:01: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1626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法律类别】反倾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公告期限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5号

关于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间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

2020年8月21日,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就收到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产业,并向其转交了期间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11月20日起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间复审产品范围是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被调查产品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 (Coil)

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0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放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7589、65198409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

2020年11月20日

印尼广青镍业反倾销期间复审申请书-公开.pdf

关于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期间复审调查问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