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2 21:57: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2088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21年第10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
 2022年1月1日
法律类别:
 内地-港澳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

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56.03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