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8 22:52: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42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09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法律类别】中-俄、蒙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

(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的戈壁阿尔泰省(Govi-Altai)、乌布苏省(Uvs)、扎布汗省(Zavkhan)、库苏古尔省(Khuvsgul)、巴彦洪格尔省(Bayankhongor)5个省份(以下统称蒙古国西部5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口蹄疫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