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税管函〔2021〕61号)
发布时间/2021-06-20 21:4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5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发文字号】税管函〔2021〕61号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管函〔2021〕6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免税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制定并联合印发。

  二、《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所列项目主管单位确定本领域符合政策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作业项目或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该项目项下进口商品,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确认表》的具体部门及其印章印模将另行通知。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向项目(包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下同)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对于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免税进口商品由项目执行单位统一管理的,应向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按前述原则确定的主管海关应填写在《确认表》“项目所在地海关/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海关”栏中。

  四、项目执行单位的主管海关应对照免税商品清单、《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对项目执行单位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范围的进口商品,根据项目的不同,免征关税,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对于超出免税范围的,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项下进口商品的征免性质为“海洋石油”(代码606)或“陆上石油”(代码608);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项下进口商品的征免性质为“勘探开发煤层气”(代码605);海上应急救援项目项下进口商品的征免性质为“海上应急救援(代码610)”,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详见附件。

  六、项目执行单位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如果符合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应对该项目执行单位截至变更登记之日未申报使用的《确认表》进行重新出具,并在“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注明变更情况;如果该项目执行单位不能继续享受政策,项目主管单位应收回截至变更登记之日未申报使用的《确认表》。

  对于项目执行单位已凭有关《确认表》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应《征免税通知书》的变更或作废手续。

  七、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免税进口商品的后续管理规定:

  (一)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有关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执行单位,可以对外租赁方式或承包工程出口方式将免税进口海油工程船舶及随船设备、物资出境作业。有关海关应建立免税进口商品租赁出境作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监管。

  海油工程船舶以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出境和复运进境涉及的海关监管及税收征管问题,和中外合作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作业权转移涉及的免税进口商品监管问题,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合同期结束时,外方合作者将其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以下简称“免税设备”)转至中方项目单位继续使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后续管理相关手续。其中:对用于陆上特定地区自营项目且符合免税商品清单的,免征关税,补征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用于其他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且符合免税商品清单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不符合免税商品清单范围的,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八、对于项目执行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免税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申报进口的商品,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依申请可准予退还。有关项目执行单位应于第一批免税商品清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项目执行单位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征免税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向申报地海关办理退税事宜。

  九、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天然气进口企业向海关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应取得《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至四款所述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天然气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二)天然气进口企业向海关办理返税手续时,应将该企业在每个退税期间(一个季度)内同一项目下所有批次进口天然气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随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液化天然气船次清单或管道天然气批次清单,并分别填报《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或《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以下统称《统计表》)。《统计表》中的数据(包括计算过程的中间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液化天然气热值数据应依据海关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中热值计量参比条件为101.325KPa、15℃,单位为GJ;管道天然气的进口数量以海关认可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站的计量结果为准。

  (三)纳税地海关应按《管理办法》规定,对天然气进口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天然气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名称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函告范围,申请返税天然气的申报进口日期在政策有效期内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函告享受政策起始日期后的,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对于天然气进口企业申请返还《通知》第四条(一)长贸气相应税款的,《确认书》中长贸气进口合同编号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范围。

  十、请各海关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进口单位,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6月15日

  附件: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