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1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22日 |
【法律类别】车辆、船舶、航空器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