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3 21: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69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22日
【法律类别】车辆、船舶、航空器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