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4 20:43: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25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14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下列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二)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三)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四)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五、本公告所指的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生乳制品是指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4月15日《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53号)、2015年1月8日《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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