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 【发文字号】商救济立案局函【2021】第9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实施日期】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法律类别】反倾销、反补贴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商务部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商救济立案局函【2021】第93号)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五、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wps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将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序号 |
措施类型 |
产品名称 |
涉案国别 |
案件原审终裁 |
措施起始日期 |
措施到期日期 |
联系 电话 |
和地区 |
商务部公告号 |
||||||
1 |
反倾销措施 |
共聚聚甲醛 |
韩国、泰国、马来西亚 |
2017年第61号 |
2017年10月24日 |
2022年10月23日 |
010-65198740 |
2 |
反倾销措施 |
己内酰胺 |
欧盟、美国 |
2011年第68号 |
2011年10月22日 |
2022年10月21日 |
010-65198474 |
3 |
反补贴措施 |
马铃薯淀粉 |
欧盟 |
2011年第54号 |
2011年9月17日 |
2022年9月15日 |
010-65198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