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12日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2日 |
【法律类别】中国、巴勒斯坦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号
(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约旦河西岸地区图巴斯省的1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血清型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为172只山羊和绵羊,其中40只发病,5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