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8 21:3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3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2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26日
【法律类别】中国-东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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