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1 15:3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9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22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28日
【法律类别】RCEP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