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关于修订《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1 14:27: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1326次   打印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第36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2年2月10日起失效,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废止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公告第369号(关于修订《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公告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xls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