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4-28 16:51: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1655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法律类别】RCEP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缅甸生效情况,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