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字号】2022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8日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
【法律类别】濒危珍贵动植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自2022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为进一步推进“一网通办”,提升行政许可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2月1日起,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申请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时,不再同步提交纸质材料。
对存疑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我局将采取调取原件、现场核查、函询外方履约机构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