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公告〔2019〕13号 |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9日 | 【实施日期】2019年4月1日 |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认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公告〔2019〕13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http://cccmb.cnca.cn)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