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1日 | 【实施日期】2023年6月25日 |
【法律类别】濒危野生动植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长春专员办(国家濒管办长春办事处)机构改革,现决定自2023年6月25日起,对吉林、辽宁两省的单位和个人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的流程,调整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www.singlewindow.cn)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gjzwfw.www.gov.cn)向国家濒管办黑龙江省办事处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