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等五部门 | 【发文字号】2020年第51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实施日期】2021年01月01日 |
【法律类别】药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已失效,被公告2021年第56号取代。 |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第51号
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布如下。
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做好2021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与往年目录不同之处,以本目录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