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1号(关于发布《2021年兴奋剂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11:30:00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官网   浏览/569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等五部门    【发文字号】2020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药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已失效,被公告2021年第56号取代。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1号

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布如下。

  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做好2021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与往年目录不同之处,以本目录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pdf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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