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日 | 【实施日期】2023年9月1日 |
【法律类别】濒危珍贵野生动植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2023年9月1日起生效 |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许可便利化水平和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经研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有关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和范围
(一)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委托范围为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鸨类共8种(类)除外的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委托范围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三)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委托范围为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活体陆生野生动物。
(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委托范围为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五)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委托范围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二、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办理既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内的又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其他事宜
(一)各受托机关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并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审核办理。
(二)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