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23年9月28日
【法律类别】中国-东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马来西亚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关于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马来西亚禽鸟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