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外贸司 |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4日 | 【实施日期】2023年9月24日 |
【法律类别】农产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和《202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 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docx
附件2. 202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docx
商务部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一、关税配额总量和种类
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食糖税目见附1。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3)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和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关税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获得关税配额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或委托其他企业进口。
二、申请条件
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2023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2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2023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但接受获得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
(二)2022年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的食糖生产企业。
(三)以进口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分配原则
(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上一年配额内的进口量。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的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如获得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口量,则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四、申请材料
(一)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23年食糖及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有2023年一般贸易食糖进口实绩的申请者提供)。
(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无2023年一般贸易食糖进口实绩的申请者提供)。
(五)食品、药品、化工品等生产许可证(申请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提供)。
五、申请时限
(一)商务部委托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申请者于2023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或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商务部委托机构将申请材料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附2)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二)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逾期不再受理。
商务部委托机构寄送书面申请材料需注明: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项目编码18015-001(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
邮编:100731 联系电话:010-65197961
六、公示阶段
(一)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实后,将在官方网站上对拟分配食糖进口关税配额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示期限届满后,商务部将根据举报信息委托被举报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举报涉及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商务部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失信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除依法收缴其关税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二)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1.食糖进口税目表
2.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1
食糖进口税目表
商品 类别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食糖 |
17011200 |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
17011300 |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本章子目注释二所述的甘蔗原糖 |
|
17011400 |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其他甘蔗原糖 |
|
17019100 |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糖 |
|
17019910 |
砂糖 |
|
17019920 |
绵白糖 |
|
17019990 |
其他精制糖 |
附2
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数量单位:吨
企业名称: | ||||
企业注册地址: | ||||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2023年是否获得关税配额 |
□ 是 |
□ 否 |
||
申请2024年关税配额种类、数量及贸易方式 |
□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 |
□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 |
||
2022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产品名称: |
|||
该产品年实际产量: |
食糖年实际用量: |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
以下由获得年度关税配额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
2022年 |
2023年 |
|||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
|
获得关税配额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
实际进口量 (核销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
中期调整退回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关税配额获得数量 □是 □否 | ||||
本企业已阅知《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提交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接受相关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 日期: |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在“申请关税配额种类”中,企业可勾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者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者两者皆勾选。
附件2
202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
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24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8万吨。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羊毛、毛条税目见附1。
二、分配原则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24年关税配额总量,商务部停止接受申请。
三、申请条件
202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2024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2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三)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 2023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以下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3000吨及以上的毛纺生产企业(以下称无实绩申请者)。
四、关税配额申领
有实绩申请者在年度内可多次申领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但202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23年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商务部委托机构收到并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配额管理系统)核销的配额证累计数量计算。
五、关税配额再分配
持有202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9月30日后,商务部对可供分配数量进行再分配。已完成第四条规定数量的有实绩申请者和符合条件的无实绩申请者可以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2)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为便利企业,自2024年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不再区分贸易方式,企业在申领羊毛、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配额证)时自行选择贸易方式。
2.羊毛、毛条进口合同。
3.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无实绩申请者提供)。
(二)申请企业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或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商务部委托机构将申请材料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再接收。
(三)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
商务部委托机构寄送书面申请材料需注明: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项目编码18015-00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
邮编:100731 联系电话:010-65197961
(四)商务部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符合申请条件拟再分配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示期限届满后,商务部将根据举报信息委托被举报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进行核查。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举报涉及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商务部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五)经商务部核准的再分配企业可继续申领进口关税配额。
六、关税配额证核发
商务部在配额管理系统收到填报完整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形式向最终用户签发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过期未使用的,配额管理系统将收回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七、关税配额证期限
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4年12月31日。
对2024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向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装船单证及有效配额证申请延期,延期的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25年2月28日。
八、关税配额退回与核销
(一)在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配额,需通过配额管理系统提交退回申请。商务部委托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配额管理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2024年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25年可申领数量。
(二)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需通过配额管理系统向签发该证的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核销申请。商务部委托机构需及时在配额管理系统进行核销。办理延期的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25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25年可申领数量。
九、罚则
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经核查确定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属实的,不予受理其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合同或有关资料骗取配额证的,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1.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2.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1
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序号 |
商品 类别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1 |
羊毛 |
51011100 |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
51011900 |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
||
51012100 |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
||
51012900 |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
||
51013000 |
未梳碳化羊毛 |
||
51031010 |
羊毛落毛 |
||
2 |
毛条 |
51051000 |
粗梳羊毛 |
51052100 |
精梳羊毛片毛 |
||
51052900 |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
附2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配额申请 |
企业基本信息 |
||||
申请年度: |
企业名称: |
||||
配额类型:□羊毛 □毛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万元): | |||||
上年度是否有实绩: □有 □无
|
企业性质: □国有 □民营 □外商投资 |
||||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流通企业 | |||||
本次申请数量(吨): |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
上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产品名称: |
||||
该产品年实际产量(吨): |
该产品原料年实际进口量(吨): |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
进口合同 | |||||
进口商: | |||||
合同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码: |
|||
合同数量(吨): |
签约日期: |
报关口岸:1. 2. |
|||
装船期: |
原产地: |
贸易国(地区): |
|||
合同单价: |
合同总值: |
总值折美元: |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关税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 |||||
本企业已阅知年度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提交的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接受相关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上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以羊毛、毛条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量、进口量、销售额。2.“实际进口量”指上年全球关税配额分配量进口核销的累计数量(包括延期配额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