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1号(关于进出口企业申领入网IC卡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01-03-26 12: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1年第188

【发布日期】2001326

【实施日期】2001326

【法律类别】外汇与跨境支付管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被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废止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1号(关于进出口企业申领入网IC卡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告
2001年第1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20001215日至今年3月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地区进行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01]12号)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计划于今年61日前在全国推广。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出口企业申领入网IC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到一个公共数据中心,使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上网办理报关、出口退税、结售汇核销等手续。该系统推广使用后,可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网上服务,以加快报关通关、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速度,减少企业奔波劳累之苦,使进出口业务更方便、更快捷,从而大大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二、企业申请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必须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用户身份认证及资格审查,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在网上开展信息交流和数据交换的安全。为便于企业办理身份认证,海关、外经贸、税务、工商、外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在系统推广初期集中1-2周工作时间对企业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并颁发IC卡和电子证书。

三、企业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和《报关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外汇核销资格证明等文件资料。

四、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当地直属海关商地方外经贸、税务、工商、外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确定后对外通知。

特此公告。

 

          ○○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