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 【发文字号】2023年第5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 【实施日期】2023年11月20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2024年度内有效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现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300万吨,有关申领条件按照商务部令2023年第4号(《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执行。
商务部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