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23-12-20 10:50:00   来源:财政部官网   浏览/635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 性】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pdf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_0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