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6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0日 |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自动进口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