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1日 |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1日 |
【法律类别】海关行政复议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公告〔20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