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4号)
发布时间/2024-01-22 01: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9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令第264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22日
【法律类别】海关通关综合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20241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4号公布 自2024122日起实施)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11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11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12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11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12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10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8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