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1 14: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4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24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2月1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1月17日,黑山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尼科希奇区(Nikšic)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黑山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黑山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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