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1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2月2日 | 【实施日期】2024年2月1日 |
【法律类别】信用管理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公告〔202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doc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