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6 14: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4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24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24年2月6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419

 

  2024126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撒丁大区(Sardegna)、托斯卡纳大区(Toscana)发生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为牛、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下同),停止签发从意大利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回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意大利的相关动物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意大利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6日

  • 标签:
  • 意大利
  • 蓝舌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