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税〔2015〕11号 |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2日 |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3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