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发布时间/2015-01-12 13:06:00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59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5〕11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
 2015年1月13日
法律类别:
 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5〕11号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3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 标签:
  • 成品油
  •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