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2日 |
【实施日期】2024年4月13日 |
【法律类别】反倾销法规目录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2023年12月25日,商务部收到恩骅力德国有限公司(Envalior Deutschland GmbH)、恩骅力比利时有限公司(Envalior NV)和恩骅力荷兰有限公司(Envalior B.V.)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LANXESS Performance Materials GmbH)、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和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DSM Engineering Materials B.V.)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适用税率
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4号公告,决定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3.9%调整为8.2%。2020年7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决定由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2022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2年10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8号公告,决定由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继承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目前,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和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均为8.2%。
二、调查程序
2023年12月25日,恩骅力德国有限公司、恩骅力比利时有限公司和恩骅力荷兰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材料,称2022年5月31日朗盛德国有限公司会同Advent International L.P.(安宏资本),从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收购了工程材料业务。2022年12月29日,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朗盛比利时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4月,朗盛德国有限公司与Advent International L.P.(安宏资本)控股集团内部与高性能工程材料业务相关的公司相继进行名称变更,将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恩骅力德国有限公司,朗盛比利时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恩骅力比利时有限公司,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名称变更为恩骅力荷兰有限公司。为此,恩骅力德国有限公司、恩骅力比利时有限公司和恩骅力荷兰有限公司申请分别继承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和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
恩骅力德国有限公司、恩骅力比利时有限公司和恩骅力荷兰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更名事项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及注册登记文件;更名前后的生产设备清单、生产流程、产能情况、原材料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管理团队名单等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相关公司与锦纶6切片业务相关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相关公司更名前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均适用8.2%的反倾销税税率,公司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恩骅力德国有限公司(Envalior Deutschland GmbH)继承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LANXESS Performance Materials GmbH)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2%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恩骅力比利时有限公司(Envalior NV)继承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2%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
(三)由恩骅力荷兰有限公司(Envalior B.V.)继承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DSM Engineering Materials B.V.)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2%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
(四)以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LANXESS Performance Materials GmbH)、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和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DSM Engineering Materials B.V.)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锦纶6切片,适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的23.9%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4年4月13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