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5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5月7日 |
【实施日期】2024年5月7日 |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自2024年5月7日起实施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1号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17号风险警示通告发布的关于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
塞尔维亚禽类及其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解除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解除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pdf